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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方公司代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胜诉

发表时间:2021-07-11 23:27

【当事人】

原告:东莞中厚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中厚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威国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威国机械加工部(下称威国加工部)、中山市东凤镇信雄达自动化设备销售部(下称信雄达销售部)、佛山市顺德区三鑫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鑫源公司)


【案情与裁判】

中厚公司是ZL201410024140.2“全自动双线并打端子压着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威国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威国加工部制造、销售,信雄达销售部”销售,三鑫源公司使用侵害原告专利的设备,中厚公司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案中没有被诉侵权设备实物,以行政部门拍摄的被诉侵权设备的录像及照片作为比对对象。但在此之前,中厚公司另在本院据相同的设备起诉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侵害相同专利,在该案中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已确认侵权,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但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中厚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1中的“送料装置”“端子压着机构”“剥切装置”“换向装置”“夹紧送料装置”“旋转机构”等技术特征,虽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地、明确地确定具体实施方式,故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在技术对比环节虽然没有实物,且因拍摄角度导致视频资料无法体现换向装置、第一夹紧送料装置和第二夹紧送料装置、旋转机构是如何工作的,但鉴于三鑫源公司、信雄达销售部在前案中确认相同设备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本案中法院作相同认定,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至于信雄达销售部、三鑫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由前案处理,不再重复处理。

一审判决后,威国公司上诉,本案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


【典型意义】

    根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实践中可以根据案情贯彻“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本案涉及技术对比环节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中有多项通过功能、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法院认定该些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特征,则需要采用专利法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同”的规则来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为复杂的机械设备,且仅有录像和照片资料。鉴于录像和照片不能全面呈现技术细节,机械地将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无疑不利于权利人。经办法官在技术调查官的辅助下,作出了该些技术特征不属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并结合前案中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判定侵权成立。本案闪耀着证据规则和技术调查的双重光辉,展示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强大的技术类案件审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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